为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我院严格按照最高院、省高院的规定和全市法院审判一体化工作要求,实行“谁审理、谁签署”、“谁签署、谁负责”,确保审判权运行过程中权责明晰、权责统一。我院在实现合议庭有效放权同时,本着放权不弃管的原则,院庭长除履行自己审判职责外,对 “四类”案件履行好审判监督管理权,具体:
院长:
1、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独任审理案件;
(2)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3)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4)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5)其他审判职责。
2、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执行中的下列程序性事项作出决定:
1是减、免、缓收诉讼费;2是向上级法院请示变更管辖的决定;3是先予执行和临时禁令、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4是采取、变更、限制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5是审判人员的回避以及刑事诉讼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6是延长、中止审理期限;7是行政案件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8是案件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2)从宏观上指导审判工作;
(3)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4)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5)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考核;
(7)管理监督与法院审判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3、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2)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是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是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副院长:
1、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独任审理案件;
(2)参加院长、其他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3)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4)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5)受院长委托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
(6)其他审判职责。
2、副院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副院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受院长委托,可以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庭长:
1、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独任审理案件;
(2)参加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承办、审理案件;
(3)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
(4)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
(5)其他审判职责。
2、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管理职责:
(1)依法审批案件审理程序变更,案件委托评估、鉴定,案件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案件扣除审限和重新计算审限等事项;
(2)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
(3)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4)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5)定期分析本庭审判运行态势,讲评典型案件,研究、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交流审判经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
(6)根据工作需要,细化落实本庭审判管理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7)组织做好本庭信访等案件的释法答疑、矛盾化解、息诉息访等工作;
(8)组织做好本庭的司法调研、信息报送、司法建议等工作;
(9)协助分管院领导管理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3、庭长应当依法履行以下审判监督职责:
(1)对认为需要由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2)对认为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建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1是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是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是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是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在卷,全程留痕。
(4)协助分管院领导监督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务。
院庭长较好地履行审判监督管理权,对案件程序性事项和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审批;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与本院及上级法院类案不同判案件、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反映法官违法办案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履职要求合议庭汇报办案进度和评议结果;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调度、督办。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9 17:28:17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