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购买社会服务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服务岗位,出钱向民间社会组织购买这些服务,由这些组织负责选聘人员,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的一种形式。在人民法院进行人员分类改革进程中,所设置购买的岗位主要包括审判辅助岗位和综合行政岗位,以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协助员为主。这种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方式,是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一种创新形式,有利于解决相对固定的法官数量与持续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法发〔2015〕3号 )中提出了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中引入社会服务购买的可行性,即“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可见社会化服务作为一种新型用人模式,对法院人员分类改革过程中优化人员结构层次、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意义。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诉讼立案门槛降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只核对形式要件,客观上将导致案件量进一步增加,在法院法官数量普遍“瘦身”情况下,工作量增加必然导致法院必须增加事务性工作人员,引入社会购买服务人员则可以为法官专司裁判腾出来空间,最大限度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的制度设计,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通过问卷调查及走访座谈等形式结合Z市法院现状,综合分析,在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购买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庭审记录、审判流程系统操作(报结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记录,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提押罪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警卫法庭(法院)安全,协助拘留、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参于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务管理,新闻宣传,文字材料的撰写及向各级机关报送报表及综合材料、机关保洁及安保工作等。
(一)协助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而在执行工作中,常常碰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执行现场不明等问题,特别是在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常常躲在家中紧闭院门逃避执行,有的被执行人家里豢养大型犬只,有的暴力抗拒执行等等,诸多因素给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不确定性。而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可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而实践中随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司法警察的任务自然大大加重,而法院的编制没有增加,入警和授衔条件依然严格,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聘用人员协助查询冻结、协助强制执行。购买协助查询冻结服务配合执行员负责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失信执行人上网,协助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购买协助强制执行服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执行员实施送达、查封、扣押、搜查、拘传、拘留、强制搬迁等强制措施,处置执行突发事件,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破坏,改变在执行时因不了解案情的复杂性而导致的被动局面,做好执行现场的保障工作,从而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和强制力,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二)诉讼调解服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在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可进行“委托调解”。法院进行委托调解,借助专业社会化或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由社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能有助于减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为当事人带来极大便捷,减轻了诉累,促使其在提起诉讼与达成和解之间进行理性权衡,能有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信息科技服务工作
信息化建设催生出当前法院科技人员的迫切需求,除了必要的设备保障外,更多的则是需要专业化人才队伍的支撑。将繁琐、重复等工作交由专业的社会组织,既拓展了科技在审判工作中的应用范围,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提升信息技术专业化水平,为业务系统的运行和使用环境提供更好的技术和安全保障,也有利于将人民法院有限的人力从复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人民法院可以引入服务外包模式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从立案、移送、分案、排期、公告、结案到案件归档,整个过程均在网上实施,电子卷宗全部输入电脑,确保每个审判环节都有据可查,全过程监督、全方位管理,增加办案透明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也节约了办公、办案经费。同时,人民法院可在已有的信息化和审判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建设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等评估系统,对于审判工作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可以开发安装文书智能校对系统、司法速算系统等审判辅助系统,对法官法律文书等的规范化和自动化提供支持,帮助法官改善案件质量,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差错。还可开发诉讼服务系统,提供全流程的诉讼服务,直接利用互联网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缴费、网上执行、网上接访、信息公开、网上阅卷等功能,为社会公众、当事人和律师提供全程无纸化、全体24小时、全流程覆盖的网上诉讼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法院可以统一由一部门进行协调,向专业物业公司购买保洁、门卫等服务,可以避免多部门的多头管理,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法院可采取通过自我管理与外部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该项服务的购买,作为服务提供方,保安及保洁员的招聘和补充、入职培训由专职公司进行,法院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及安保状况、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13 1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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