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智慧审判“两化”(无纸化办案和书记员集约化管理)模式,有效确保庭审记录客观、全面、完整,依托区块链、人 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破解司法改革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和《2022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不断加强和规范法官庭审行为,提升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院干部队伍。
二、工作原则
法院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应坚持依法改革、程序公正,方便群众、服务审判,三级协同、有序推进,智能辅助、务求实效;统筹兼顾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精神与法院发展规划趋势,运用区块链存证、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全程录音录像等现代科技手段,改革庭审记录方式,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传统纸质笔录,以便提高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贯彻平等、诚信、处分、辩论等诉讼原则。
三、工作目标
统筹一体化推进书记员集约化管理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遵守规定细则、操作规范、问题解答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庭审记录改革的具体案件类型、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的相关文书样式模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调整优化。
四、任务分工
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项目应由各部门互相联动、一体推进。根据庭审记录方式改革重点,确定以下7个重点项目和责任部门:1.庭审记录改革推介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2.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操作培训与规范管理,庭审录音录像的经费保障指导,由综合办公室(运维中心)负责;3.录音录像的电子档案管理指导,由综合办公室(档案室)负责;4.绩效考核管理指导,由政治部负责;5.新闻宣传工作,政治部负责;6.司法改革有关经验汇总指导,负责本条线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有关的业务指导,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院)负责;7.协调相关业务条线和职能部门,备案管理各条线与庭审记录改革试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资料,统筹推进、检查通报试点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经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和适用司法确认程序审查的民事案件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以及速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稳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诉前调解案件、试点范围内案件的庭前会议,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谈话,或执行、听证、接访等其他诉讼活动,依法应当制作笔录、具备录音录像条件且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探索使用录音录像替代或简化庭审笔录。
(二)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告知当事人并经同意。在开庭传票、开庭通知或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在庭审开始时,应再次口头告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应再次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
(三)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密案件和“四类案件”,原则上暂不适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对于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试点案件,应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和电子卷宗档案材料的适当位置,自动、醒目地标识“庭审记录改革”字样。
(四)采用庭审录音录像方式替代记录的,庭审开始前,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查明当事人身份时将《庭审记录方式告知确认书》交诉讼参与人签字确认;庭审开始后,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行当庭宣布。
(五)书记员可以全程出庭从事开庭准备、转递证据材料、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协助录音录像、监控系统运行状况等庭审辅助工作。经承办法官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试点案件适用录音录像全部替代庭审笔录且没有其他诉讼事务需要到庭辅助,书记员可以在完成开庭准备工作且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回避后退庭。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在开庭前核对证据材料原件,避免开庭时多次转递证据材料。采用庭审录音录像书记员不到庭的,法庭纪律可以通过录音方式宣布,或由法官助理代为宣布。需要做庭审笔记的,由法官助理负责。庭审笔记的程序要点和实体要点主要包括诉辩意见、举证质证、询问回答、辩论要旨等。庭审笔记当事人不签字。法庭笔记归入卷宗。
(六)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记录应当全程同步进行,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
1.休庭;
2.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
3.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对于上述未录音录像的不公开举证、质证与调解等诉讼活动,可另行制作笔录。
(七)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试运行期间,应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智能语音识别转换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录像及同步识别转换文字材料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文件大小、区块链数据等信息。庭审结束时,应当场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生成《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承办法官签名后入卷归档。拒绝签名的,法官和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八)信息技术部门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录音录像中断,或不清晰、无法辨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录音录像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等故障问题,及时发现、实时提示,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决定是否转换为人工记录方式以及重新开庭等补救措施。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应当与已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审核签名后附卷归档。
(九)信息技术部门采用人工与技术相结合等手段,对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的录音录像中断,或不清晰、无法辨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录音录像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等故障问题,及时发现、实时提示,由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决定是否转换为人工记录方式以及重新开庭等补救措施。转换记录方式后的书面记录内容应当与已保存的庭审录音录像内容衔接使用。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等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承办法官或审判长审核签名后附卷归档。
(十)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根据诉讼参与人的情况或其他个案因素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辅助生成法庭笔录。
(十一)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可以播放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十二)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在指定的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或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或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材料;经承办法官同意的,可以复制庭审录音或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已经归档的案件,申请查阅、复制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承办法官认为庭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容易引起负面舆情等特殊情形不宜对外提供录音录像的,应当在《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等案卷材料上明确说明情况,提示档案部门按规定处理。已经庭审直播的案件,可以准许查阅或复制庭审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般不再提供查阅或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等诉讼服务。闭庭时,对未经书记员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不必签名。该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仅供了解庭审基本情况时参考,但应与录音录像一并归档。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与录音录像不一致的,应以录音录像为准。
(十三)适用庭审记录改革方式审理案件上诉的,该案书记员应当核对智能转换文字记录后签名,并与该案录音录像及未经核对的智能转换文字记录一并上传或移送二审法院。应结合二审法院的反馈意见,定期讲评、通报、考核书记员根据录音录像核对庭审文字记录、纠正记录差错的工作质效。积极运用回溯笔录定点、快速检索等技术,直接查阅一审开庭审理的录音录像及其智能转换文字记录。
(十四)庭室时认为必要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对庭审录音录像制作眷本。
(十五)信息技术部门(运维中心)负责庭审记录信息化的技术保障和录音录像音视频质量的保证,并指定专人负责保障相关工作。
(十六)庭审录音录像作为庭审记录,应当按照《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存,做好与诉讼档案单套制改革的有效衔接。应当同步采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进行录音录像,使用专门设备在线、离线存储及备份庭审录音录像数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删除、迁移、复制、眷录庭审录音录像。
附件:1.传票样式
2.庭审记录方式确认书
3.独任法官(审判长)庭审记录方式宣布词
4.法庭笔录样式
5.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2022年月日
附件1
吉林省 XXX 市(县)人民法院
传 票
案 号 | ||
案 由 | ||
被传唤人 | ||
住 所 | ||
传唤事由 | ||
应到时间 | ||
应到处所 | ||
注意事项: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本传票由被传唤人携带来院报到。 3.被传唤人收到传票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本案庭审将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如你有正当理由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请在 20XX 年 月 日前书面提出异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XXX 年 月 日 法官助理 XXX 书 记 员 XXX
|
本联送达被传唤人
附件 2
吉林省 XXX 市(县)人民法院
庭审记录方式确认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案庭审采取录音
录像方式记录。
二、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
三、对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如有异议,须当即提出正当
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确认人: 确认时间:
附件 3
独任法官(审判长)庭审记录方式宣布词
庭审开始后,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进
行当庭宣布:
“本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即为庭审记录,不再另
行制作书面笔录,庭审结束后录音录像系统关闭,庭审记录即告
完成,当事人无需签字确认。请诉讼参与人发言时对准话筒、发
言简明扼要。
附件 4
法庭笔录(第一次)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时 分
开庭地点:
案 号:
案 由:XXX
审判人员:审判员 XXX
书 记 员:XXX
审判人员:(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
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XXX
被告:XXX
审判人员: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人员:被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人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
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吉林省 XX 市(县)人民法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
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XX)吉 XXXX 民初 XXX 号原告 XXX 诉被告 XXX(XXXX 案由)一案。本案由审判员 XXX 独任审判, 由书记员 XXX 负责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
(以下为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转写笔录部分,庭审记录以庭审
录音录像为准)
…………
注:法庭笔录的的页眉应标注“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记录
附件 5
吉林省 XXX 市(县)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本案庭审采取录音录像
方式记录,庭审记录以庭审录音录像为准。现已闭庭(休庭),就
本次庭审录音录像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作以下记载:
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有无中断:
文件大小:
区块链技术是否应用:
庭审录音录像是否清晰流畅:
本案庭审是否存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容
易引起负面舆情等不宜对外提供情形:
确认人: 确认时间:
承办法官(或审判长): 确认时间: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10 16: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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